陳凱文:外籍法官易惹「表面偏頗」質疑
全國人大決定建立健全港區維護國安法制後,港區人大代表陳曼琪曾建議,只容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審理因國安法產生的案件。為此,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撰文,質疑此一建議損害《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
然而,李國能的質疑,實在值得商榷。先不說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後,案件審判權及終審權最終會否撥歸香港法院,司法獨立是指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第85條,可以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換言之,即使假定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審判權及終審權撥歸香港法院,只要法官仍能在《基本法》第85條的保障下判案,香港的司法獨立並不會受損。
事實上,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不會聘用外籍法官,更不要說讓其審理案件,但我們都不會因為她們不聘用外籍法官,而質疑其司法獨立性。因此,是否准許外籍或多重國籍的法官審理因國安法產生的案件,跟香港有否司法獨立,其實沒有直接關係。
此外,李國能提到法官根據其司法與專業才能接受遴選,並在獨立委員會推薦下由行政長官任命,但是任命跟可否參與審理某一類型案件,其實沒有直接關係。事實上,根據《法官行為指引》,假若一名法官若參與某類案件的話,將會出現「實際偏頗」、「指定偏頗」或「表面偏頗」的情況,法院便應取消對方的聆訊資格。
所謂「實際偏頗」,是指法官實際上存有偏頗。「指定偏頗」則是指某一案件若出現某種訴訟結果,可能對法官有金錢上或產權上的利益。至於「表面偏頗」,則是指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認為,法官審理某件或某類案件,將有偏頗的實在可能,該名法官的聆訊資格便應被取消。
因此,即便《基本法》第92條准許香港特區聘用非中國籍或持有多重國籍的法官,而他們在就職之前須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也不代表他們有權審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時,不會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
況且,《基本法》第104條只是規定香港司法人員在就職前必須宣誓,根本無法排除他們在宣誓後違反誓言的可能性。李國能又憑什麼斷定,法官履行此誓言的能力,必然不會受其持有外國護照影響?
退一步而言,即使法官不會因為其外國籍而違背就職前的效忠誓言,但也無法說明他們不會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畢竟,「忠」字在中國文化裡,是「不二」的同義詞,非中國籍或具有雙重國籍的法官,即使曾作效忠誓言,其忠誠度已一直惹人質疑。在此情況下,案件若是涉及該名法官的母國或另一國籍時,便更難以令人相信對方能作出損害自己母國或另一國籍利益的判決。
由此可見,不容許非中國籍或多重國籍的法官審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非但不會損害司法獨立,更能避免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維持香港法院公正形象,減低案件判決結果所引來的社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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