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瀾昌:李國能錯誤「司法觀」的實質
「港區國安法」終於在香港回歸23週年的時刻頒佈執行,「無掩雞籠」的日子結束了,令善良的香港市民恐懼的「黑暴」時光相信不再重現,獅子山下將展開強化國家民族認同的「二次回歸」新里程。筆者認為,在讀懂和執行好「港區國安法」,不能不對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錯誤「司法觀」,進行深入的清掃,否則以其原來的地位誤導公眾和司法界,遺患嚴重。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港區國安法」期間,李國能聲稱,中央機構可行使管轄權以及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首先,在形式邏輯上,李國能的觀點就站不住腳,基本法也規定,香港涉及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中央機構行使這方面的管轄權,不是理所當然嗎?當然,權在中央,中央可下放特區處理,也可將極少的香港難以處理的自行處理,也不是很合理嗎?至於,特首有權任命法官,本來就在基本法上有規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同時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也是不會產生歧義的條文,李國能為何視而不見?
李國能將「司法獨立」 無限神化至「司法至上」。基本法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其嚴格的歸限,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這就是說,司法獨立就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但是司法機構並不因此是至高無上的獨立王國,法官的任命權屬於行政長官,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對人大釋法必須遵從,香港法院並無「憲法性管轄權」。就此,李國能還是有舊賬要算。
1999年1月29日發生的「吳嘉玲案」,引發了可能釀成160多萬內地人移居香港的嚴重危機。其時,終審法院的裁決,既不考慮基本法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的立法原意,也不顧及新生的香港特區的實際利益,裁定吳嘉玲方勝訴。不得不重提的是,李國能裁定一案中,宣稱香港特區法院可以審核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並有權宣佈被裁定為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行為無效。
此時,李國能的說話,講輕一點,是不懂「一國兩制」中「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有意無意不承認國家主權機關全國人大的法律地位,是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內裡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立法和釋法,包括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頒佈和行使,都是其權力範圍之內。講重一點,李國能就是抗拒全國人大和常委會對香港特區的法律管轄,以「香港司法獨立」抗拒、排擠和稀釋國家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自然,今天由國家出手為港區國安立法,李國能心中也是不爽的,他其實知道,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一國主權國家是對轄下的特別行政區有包括司法方面的管轄權,但是他有「心魔」,於是扭橫折曲,胡說中央行使管轄權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後來,李國能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收回了他有權審查全國人大行為的言論,但是其抗拒國家的內心並沒有改變。之後,特區政府提請全國人大釋法,堵塞了大量人員即時湧港的可能。但是,危機並沒有消除,相反出現了大量「雙非兒童」的問題。2001年的莊豐源案,終院裁定父母皆非港人但在香港出生者都可享有居港權,致使大量內地孕婦湧港產子,由2001年至2011年十年間獲居港權的雙非嬰兒超過17萬人,對香港醫院的婦產科、兒科、母嬰健康院以至香港的人口政策和社會福利造成嚴重影響。
當時李國能領導的終院的裁決,不但明顯違基本法有關規定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的立法原意,也與人大1999年首次釋法相違背。當時,全國人大常務會法制工委作出聲明,指「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七月二十日對莊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可是,港府沒有了下文,反而作出些方便「雙非孕婦」的安排,香港一些醫院也作為賺錢的生意來做,直至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才以行政措施限制,最終實行「零配額」,問題稍為紓緩,惟未能徹底解決。後來,外傭也見獵心喜也提出居權要求。律政司曾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澄清1999年居港權的解釋中有關籌委會意見的效力問題,希望能在處理外傭居權的同時,一併解決雙非問題,徹底從法律層面堵塞漏洞。但是,終院雖裁定外傭不可享有居港權,但拒絕提請人大澄清,令雙非隱患至今仍在。
可追之歷史事實所見,李國能雖然身為香港回歸祖國後的首任終院首席大法官,但是始終沒有擺正個人與國家的關係,那種「抵制」與「抗拒」之心壓抑不住的流露出來。有人批評他,是誤用英美法系思維方式解釋基本法及對待全國人大的港區國安立法,其實是給他面子和下台階了。表面上看,李國能是在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給人一種凜然正氣的錯覺,但是近日再傳的白韻琴在題為「極品李國能」的文章,也讓人看到他在處理導遊區永祥案的另一面。
其實,世上所有法官都知道,司法的實質是統治者維護統治制度的工具。英國殖民者建立的司法制度,就是以維護殖民統治的利益為上,所謂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不受行政干預,是有合理性,但是最終不能侵害殖民統治者的利益。李國能在那個體系侵淫出來,他不知道其內幕和實質嗎?他不知道終歸是英國統治者說了算嗎?當下,港區國安立法,是在香港遲遲不能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出現極大的法律漏洞的情況下做出,李國能如果作為首任終院首席大法官,還有一點為香港利益考慮,為國家利益考慮,就應該主動去為完善立法獻策獻言,而不是站在對立面上。所以,筆者不認為他不懂法理,而是「心」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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