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國安法謹防有人念錯經
《港區國安法》公佈後,外國勢力和反對派固然極盡抹黑和詆毀,但奇怪的是有建制內高層念錯經,對國安法的執行平添干擾。
《港區國安法》在6月30日深夜正式在港實施,這條由中央制訂的法律有淩駕性,法例除了法律定義和條文,還指定執行和司法機構的組成,自成體系。法例公佈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翌日(7月1日)發表公開聲明,就香港國安法第44條授權特首從各法院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強調專司國安法的法官委任,按《基本法》的規定必須根據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唯一準則依據。
但是,對法官任命具有實質性權力,需要考量的不僅僅是法官的「司法和專業能力」(《基本法》第92條),這不是唯一標準,特首還應當考量候選人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之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效忠《基本法》的規範標準。按照國安法第44條第2款:「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被推薦的候選人存在違背《基本法》及背叛特區的言行,即使其具有卓越的「司法和專業能力」,特首亦具有權力不予任命。根據國安法第44條:特首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馬道立在未被特首徵詢的情況下,憑什麼擅自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身份公開發表聲明?很明顯,馬道立唯一標準之說劍指國安法第44條第2款,不僅是念錯經,而且也是對《基本法》的僭建。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4月24日判處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導遊入獄45個月時在判辭指出:「在案發時,被告其實是一名社會運動的不自願『被犧牲』者。每個人都擁有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這是不能被人剝奪的。但在案發時,從被告的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的角度看來,被告經已是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郭官又斥示威者是不折不扣的恐怖主義行為。
5月26日馬道立為此發表聲明,指郭偉健審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判詞,「給人偏頗的觀感」,郭官更被整肅不可審理任何涉及修例風波的案件。事實上,認同、同情「已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的法官,司法機構就要跟進整肅,不准再審同類案件。但撐修例風波的法官卻安然無事,有法官在判詞中讚投擲汽油彈的少年是「優秀嘅細路」,有法官在判詞中讚「公民抗命」的違法者「理想崇高」,有法官參與反修例聯署,……為何不見這些法官被馬道立訓示和整肅?這不是典型的雙重標準嗎?將馬道立5月26日的聲明與7月1日的聲明相對比,馬道立7月1日的聲明究竟有什麼涵義不難明白。
建制內高層對國安法念錯經比較明顯的,還有《基本法》副主任譚惠珠和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
《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後,仍有大批人士7月1日示威,期間呼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和唱《願榮光歸香港》,港府發聲明指相關口號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等含意。譚惠珠稱最重要看前文後理,他的意圖、效果、組織,或沒有組織的話,甚麼原因要這樣做。被問到叫喊該口號者日後會否在參選時被DQ,她表示要由選舉主任決定,並相信去年區議會無人因該口號被DQ只是「睇漏眼」。
過去近一年的事實證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及《願榮光歸香港》,對違法暴力起了催化劑的作用,黑暴攬炒令香港進入非常危險境界,已去到無底線及無法無天的地步,攬炒派有預謀地計劃、組織、部署一波又一波具顛覆性的暴亂,其意圖、效果、組織已經昭昭明甚。鑒於「光復、革命」的口號及《願榮光歸香港》都有赤裸裸的「港獨」本質,攬炒派並作為競選綱領,危害國家安全,妄圖製造社會混亂,這不能不是港區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的一個目標。不論譚惠珠怎樣以語言偽術解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願榮光歸香港》,但相關口號和歌曲本質是「港獨」,與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原則大相逕庭,立會參選者叫「獨」號唱「獨」歌應DQ已經是大勢所趨,有人念錯經,並不能改變這一趨勢。
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中,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屬違法。被問到立法會議員「拉布」是否被限制,湯家驊認為未必屬「嚴重干擾」,需長時間影響議會運作才屬違法,至於若有委員會長期未能選主席是否違法,他指有可能屬阻撓,但承認仍待法庭釐清何謂政權機關。
反對派議員在議會長期全面拉布,已經成為新常態,不論是立法會大會、財委會和工務小組,都有大量議程積壓,「拉布」不禁癱瘓立法會運作,而且癱瘓政府運作,湯家驊指「拉布」未必屬「嚴重干擾」,癱瘓政府運作湯家驊仍指何謂政權機關,這是念錯經還是為「拉布」辯護,令人大惑不解。
《港區國安法》43條的「實施細則」,其中列明如警方合理懷疑網上發布的內容可能危害國安,保安局長可授權警方要求有關人等移除信息、限制接達該信息或平台,否則可罰款10 萬元及監禁1年或6 個月。湯家驊稱,一定要有合理懷疑才可要求刪除資訊,如只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看不到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這與譚惠珠「要看前文後理」的說法如出一轍。
「港獨」、煽暴出版物長期存在,不合理不合法,只是因為過往有關法律和執行機制不健全所致,專責部門執法不嚴,不敢理直氣壯制止「港獨」、煽暴的書籍、雜誌和教材。國安法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第21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20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顯而易見,國安法為清理、制止「港獨」出版物提供了不可挑戰的法理依據。但湯家驊卻稱,「很難一概而論說哪些內容一定犯罪、哪些一定不犯罪」,如有書籍只談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但無組織、策劃相關實質行為,料不構成罪行云云。
《孟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光有好的法令,並不能自行於世。一部法律若沒有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得不到有效落實,最終必淪為一紙空文。《港區國安法》公佈後,關鍵是執行,但建制內高層有人念錯經,無疑對國安法的執行造成干擾,令人擔憂。希望建制內高層能夠自律,切勿念錯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