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職工盟勾結境外勢力理應取締
傳媒早前報道,立場一向是反中亂港的香港職工會聯盟(「職工盟」),原來隸屬歐洲跨國工會「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並一直靠境外勢力豢養。相關的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26年來一直收受美西方黑金,這些錢以美國官方及歐洲多國基金會資金執行項目名義撥出,金主包括CIA白手套福特基金會(Ford Foundation)及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轄下的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ACILS)。
長期收受外國政治資金
假如有關報道屬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五第1條:任何人(或法人)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以及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便是「外國代理人」,「職工盟」顯然已符合上述的法律定義。
與此同時,「職工盟」自回歸以來,一直從事組織、策劃、參與反中亂港活動。假若這些煽動香港居民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活動,是「職工盟」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下實施,便屬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的「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在此情況之下,警方為了調查「職工盟」有否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可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五第3條,要求「職工盟」及其外圍組織,如: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及職工盟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必須在限期內提交資料。假若對方不遵從警方的通知規定,拒絕提供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與此同時,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1條: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換言之,假如「職工盟」被裁定「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罪成,不但其組織骨幹成員亦須因此承擔刑事責任,「職工盟」作為法人組織,亦可被依法取締。
除了《港區國安法》以外,「職工盟」作為已登記職工會,亦有可能觸犯其他本地法例。舉個例子,在「修例風波」期間,「職工盟」屬會「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曾號召市民到機場客運大樓參與非法集會,並辯稱此次集會不是罷工。及後,「職工盟」執委會通過決議,響應所謂「三罷」,號召在當日罷工,並聲言希望透過全港罷工,逼使政府回應(實則答應)他們的所謂「訴求」。
違反職工會登記條例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4條:除了參加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而直接或間接所招致的開支以外,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者支付或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由於上述的集會及罷工行動,並非純粹地為了維護職工權益,而是為了逼使政府回應所謂的「訴求」,「職工盟」相關組織為此而耗用組織經費,已有抵觸《職工會條例》之嫌。
由是觀之,先不論「職工盟」有否觸犯《港區國安法》,單是「職工盟」屬會曾違反《職工會條例》,或曾把經費用於非職工會規則所認可的用途,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便可根據《職工會條例》第10條作出命令,向「職工盟」發出取消登記的書面通知,書面通知如在送達後28日內無人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原訟庭駁回,「職工盟」便必須隨即宣告解散,再由局長所委任的清盤人,負責職工盟的清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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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刊於《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