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拒絕自稱「建制派」便可DQ嗎?

2021-11-16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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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國政協委員、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張志剛撰文,評估今屆立法會地區直選的投票率,當中提到經過完善選舉制度的一連串措施之後,未來的立法會議員,對「一國兩制」一定有絕對的忠誠,可以肯定稱得上「建制派」。如果有候選人自己標籤自己不是「建制派」的話,那就大有問題,因為不肯支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個既定的建制,隨時過不了資格審查,而口是心非的,將來也非常可能惹上麻煩。

然而,這一說法又是否成立呢?法理上而言,《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只有規定:任何人必須填妥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才能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條文中既沒訂明對方必須承認自己是「建制派」或什麼派,甚至「建制派」一詞本身,其實亦沒明確的法律定義。

換言之,所謂「建制派」本來便不是嚴格的法律用語,而是坊間或媒體的慣用詞彙。另一方面,從詞源上來看,最初使用「建制派」一詞,並使該詞普及的英國記者亨利.菲爾利,則強調「建制派」不只是指公權力的中心,而是指行使權力的整個官方和社會關係網。換言之,「建制派」最初的本來意思,是指某個社會的管治集團或階層,是否擁護現行建制,並非區別對方是否「建制派」的關鍵。

該詞傳入香港之後,坊間慣稱的「建制派」,便是用來特指回歸前後加入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或成員。之所以會被稱為「建制派」,相信是由於他們當中有不少人,都在現行建制之內,掌握着香港的公權力,甚至是歷屆特區政府「執政聯盟」的一員,符合外國「建制派」是指某個社會內的管治集團或階層之本義。

因此,坊間口中的「建制派」,某程度而言不是褒義詞,甚至可以被視為貶義詞,所以不少被視為建制派的人士,都甚少以「建制派」自稱,而是將自己的派閥稱作「愛國愛港陣營」,包括張志剛撰文時,都是用上此詞而非「建制派」。如此便衍生一個問題:「建制派」在坊間既然算不上正面標籤,為何不容許候選人拒絕標籤自己為「建制派」?

這個問題,便牽涉到自稱「非建制派」,是否等於不肯支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個既定的建制。假如這裡的「建制派」是用回本義,「非建制派」便只是用來形容自己並非香港特區管治集團或階層的一員,而對方自稱「非建制」而不是「反建制」,你很難說對方反對香港現行建制。在此情況之下,假如候選人現時沒有任何公職,自稱「非建制派」是事實陳述,但在對方當選後,仍自稱「非建制派」便是失實陳述。

當然,大家若看回「非建制派」一詞的誕生過程,便會發現它跟2016年時,在野反對派出現橫向分裂,除了泛民主派之外,還湧現了本土派和自決派,所以有人發明了「非建制派」這一泛稱,用來形容整個在野反對派陣營。換言之,若是根據坊間最常用的定義,「非建制派」便是整個在野反對派陣營的同義詞,當中既有人擁護香港現行建制,亦有人意圖推翻現行建制。

如此看來,由於「非建制派」的政治光譜很闊,當中包含溫和民主派,所以候選人的擁護效忠聲明是否有效,應審視對方參選前後的言行和主張,以此判別對方是否真誠地作出聲明。假如單靠對方自稱「非建制派」,又或者拒絕標籤自己為「建制派」,資審會便將其DQ的話,則是略嫌粗疏,在法理上亦難以站得住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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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譽仁  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