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可引國安法由中央接手抗疫嗎?
香港的第五波疫情,至今依然嚴峻,確診個案近日雖連續四日下跌,但是快速測試陽性的數字並不包含在內,加上快測結果申報網站最近兩日才正式啟用,而系統並不保證申報快測陽性的市民,會在申報後立即獲得救治,造成身邊部分朋友在快檢確診,並在家中靠成藥挺過去之後,無意把自身已遭感染的結果上報。換言之,現時實際的確診人數,理應遠高於官方公佈的確診數字。
鑒於港府現時的抗疫整體表現,已惹來部分建制派不滿,結果在上週五(4/3)舉行的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中,多名建制派議員均批評港府抗疫不力。當中,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梁美芬批評,特區政府未能控制第五波疫情,並宣稱只會給政府幾天限期,如果仍無改善,便會考慮提出引用《港區國安法》第3條,將抗疫工作交由中央接手。
可是不諱言的說,所謂「引用《港區國安法》第3條,將抗疫工作交由中央接手」,法理上是否說得通?先不論疾病預防及控制,是否屬於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即使假定疾控屬於非傳統安全事項,大家只要細閱《港區國安法》第3條的條文,便會發現此乃總則性條款,述明中央與特區在維護國安事務上的權責。
當中,《港區國安法》第3條第一款主要述明維護香港特區的國家事務屬於中央事權,第二款述明港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職責,第三款述明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應以《港區國安法》及其他法律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整條第3條均沒述明香港在何種情況下,可由中央政府接手處理香港的維護國安事務。
那麼,《港區國安法》有否條文授予中央接管香港的維護國安事務呢?有,第55條及第56條便述明三個情況之下,駐港國安公署可在中央政府批准下行使管轄權,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然而,大家若有細閱條文,便會發現條文是授權駐港國安公署打擊危害國安的犯罪行為和活動,不能作為授予中央直接接管香港抗疫工作的條款。
相比之下,《基本法》倒有一條條款涉及中央全面接管香港所有事務,那便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跟《港區國安法》第3條不同,《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明確地授權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宣佈香港進入戰爭狀態,或在香港發生港府不能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可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然而,即使假定港府因抗疫不力,致使疫情失控,似乎不屬於條文所提及的「動亂」情況,第18條第四款自然並不適用。
換言之,不論《港區國安法》第3條還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似乎都不能作為中央直接接管香港抗疫工作的法理基礎,只是港府在抗疫上若是陽奉陰違的話,中央是否真的甚麼都不能做呢?不是。大家不要忘記,中央政府其實還可引用《基本法》第48(八)條,直接向特首發出具體的抗疫指令,特首則有執行指令的憲制責任。
由是觀之,中央其實可以透過發布指令,向港府提出抗疫指標,乃至是具體的抗疫措施及時限,只有在指令被特首忽略或拒絕執行,或者出現港府官員或其他公職人員集體抗命,而其抗命情況無法被港府控制之時,香港才算出現《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所提及的「動亂」情況,屆時才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