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區議會改革不能超出基本法第97條規定
特區政府提出的「三司十五局」架構重組,將於6月15日在立法會表決,料在大多數議員支持下,通過架構重組並不會有甚麼問題。隨着新一屆特區政府的「上層建築」完成,各界都關注「下層建築」即地區治理問題將如何處理。今屆區議會的亂象和失效,再加上特區政府應對第五波疫情上的左支右絀,在地區動員上鞭長莫及,這些都反映香港地區治理上的不足。回歸25年以來,香港的地區治理有必要進行全方位的檢視和改革,其中區議會的改革更是重中之重。
近期各界對於地區治理以及區議會改革主要有幾方面意見:一是認為現時的區選需要進一步完善,確保在區選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二是在議員構成上可以更加多元化,不一定全部是直選議席,也可以採取直接、間接、委任等混合模式,以吸納更多元化人才。三是對於區議會進行重構和「充權」,包括重劃18個區議會,合併成若干個較大選區,並且擴充區議會的權力,讓區議會在地區治理上發揮更主導的作用。
地區治理改革內容千頭萬緒,但實際就是兩方面:一是區議會的選舉辦法。二是區議會的職權。在區選上,首先要明確區議會定位。基本法第九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區議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既不是政權性組織,也沒有規定必須由選舉產生,選舉只是區議會的一個產生辦法,而不是目的,區議會更不是甚麼「民主試驗田」。
區議會選舉目的是選賢,選出合適的議員服務市民,選賢不是只得一種辦法,直選是可以保留,但不必所有議席都是直選,例如可保持一半議席是直選,至於其他議席可以按比例分配予分區委員會等組織進行間接選;一些議席可以由政府直接委任不同界別專業人士、重要社團及地區組織代表。這樣做的好處是令區議會構成更加「五光十色」,能夠吸納不同界別的人才為居民服務,更可令區議會回歸基本法下的定位,回歸非政權性以及民生主導的定位。至於選舉辦法,因應直選議席減少,各個選區將相繼擴大,可採取立法會的「雙議席單票制」,令當選人構成更加均衡。
解決區議會選舉的產生辦法,下一步是處理區議會的職權問題。一直以來,不少人都建議加強區議會職能,特別是在兩個市政局(香港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被取消後,區議會更應接手相關權能,以加強對地區事務的主導角色。然而,區議會任何改革或「充權」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只規定了立法會以及「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兩層議會架構,兩者的定位、權力都有清晰劃分。
至於兩個市政局,在港英時期已經發展成一個擁有獨立財政、土地使用權,並且有市政總署執行其決策的「半政權性地區組織」,明顯與基本法相關規定相違,再加上兩個市政局變得愈來愈政治化,最終政府提出市政服務改革,立法會並於1999年底通過《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正式取消兩個市政局,並將兩局的財產、職能、權利和法律責任轉交政府及其他法定機構。政府雖然承諾向區議會增撥資源、增加其職責,並把區議會的英文名稱「District Board」改為「District Council」,但總體而言「放權」極為有限。
不過,政府在「放權」上的謹慎也有苦衷,基本法已經規定了區議會「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本質,「非政權性」就是沒有政權組織的權力,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以及重要的財政權。兩個市政局被取消,一個原因就是其權力與「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定位不符。區議會不論如何改革都不能走上兩個市政局之路,更不能違背基本法第97條規定。
但不能成為政權性地區組織,也不代表區議會不能發揮作用。一直以來,區議會的作用主要是擔當居民與政府部門的橋樑,向政府部門反映居民訴求,就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提出意見,並由行政部門執行。這個模式是可行的,要加強區議會的作用,關鍵是要政府部門全面配合,有義務及責任執行區議會的決策。強化區議會的諮詢角色,既有提議之權,政府部門也有執行之責。一些民生議題諸如社區建設和規劃,可以讓區議會有更大的實權影響政府和法定機構的決策過程。同時,一些不涉及政權性的權力,如市政服務、社區設施的管理,也可下放到區議會。在不超出基本法97條規定的情況下,實現區議會的「充權」,從而提升地區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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