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溢謙:淺談控煙政策--「靠嚇」和加稅是否最佳辦法?
政府於2月發表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後,有意見認為政府對基層的支援力度減少,除了消費劵金額減半外,另一項對基層而言首當其衝的措施,便是煙稅增加31.48%。事後政府解釋稱,此舉一來可以增加部份政府稅收,二來可以促使煙民戒煙,又透露將分階段再提高煙草稅,並推展更積極的控煙措施,但這些措施又是否控煙的最佳辦法?
政府早年提出《邁向2025:香港非傳染病防控策略及行動計劃》,提及希望控制吸煙率在7.8%的水平,並在去年正式將此納入政府施政的「關鍵績效指標(KPI)」之一,政府亦透露將於今年就下階段控煙工作進行公眾諮詢,想必當局未來將會提出更多控煙措施供公眾討論。就此筆者認為在正式討論控煙措施之前,我們要先界定這些措施屬於鼓勵性或是懲罰性措施。
一般而言,懲罰性的措施會更快見效,直接提供負面誘因的效果會更為強烈。在控煙方面,政府一直以來都是傾向使用懲罰性措施,包括上調煙稅、禁止室內吸煙等等,以限制煙民吸煙的自由及要求他們付出額外成本,從而促使他們戒煙。在多年的打擊政策下,吸煙率確實是逐年下降至去年的歷史最低水平(9.5%)。但因而歸因懲罰性措施有效,又是否有點直線邏輯?
行為主義心理學家Burrhus Frederic Skinner於1938年提出了操作制約理論 (Operant conditioning),指可以透過將增強(reinforcement)、懲罰(punishment)等方式結合,更具效率地改變個體的行為,例如「正增強」是透過給予好的結果來引發行為動機,「負增強」是藉由消除痛苦的結果來引發行為動機。而現時政府採用的控煙政策則傾向採取懲罰方式,給予令煙民厭惡的刺激以促使他們戒煙,雖然這樣也可取得成效,但不是長遠而正面的行為制約方式。在只有懲罰措施下,假如煙民找到私煙或其它類似香煙的替代品,他們依然會繼續吸煙。
懲罰性措施的成效並不確定,但幾可肯定會催生負面後果,可謂未見其利先見其害。煙稅增加後,可預見一些長期依賴煙草的市民或會轉向購買私煙而非戒煙,而走私問題將會繼續惡化。政府宣佈增加煙草稅後,海關破獲多宗走私香煙案件,其中於3月在青衣和油麻地檢獲估值約8,900萬元的懷疑非法私煙;海關又透露,提高煙稅後至3月初所檢獲的私煙市值2億元。鼓勵性質的政策措施或比「一味靠嚇」更能推動政策,而這在外國有不少例子。
1990年代初,挪威的監獄和教育改造部門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更注重教育和改造犯人,而不再聚焦於「報復性」懲罰上。當地於2010年設立哈爾登監獄(Halden Prison),提供與一般環境較高壓的監獄環境,在囚人士可以做瑜伽、釣魚、在草地上散步等,監房設備完善。數據顯示當地罪犯出獄後的重犯率只有20至25%,和以往的60至70%大有分別,證明「懲罰性措施」難以令人真心改變行為模式,提供正面獎勵有時更具吸引力,長遠也更有效。
自2008年至2015年,政府曾三度增加煙草稅,其間吸煙率下降1.2個百分點;此後政府沒有上調煙稅,吸煙率則繼續下降1.1個百分點。這或顯示以往懲罰和標籤煙民的控煙方針已經不奏效。無論是從長遠推動控煙進程,或是於2025年前將吸煙率降至7.8%的KPI,政府都有必要在即將進行的公眾諮詢上,全面檢討控煙方針和策略,並考慮從加強鼓勵性措施入手,例如加強戒煙服務支援,提供戒煙誘因,方可達到長遠降低吸煙率的目標。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