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貫徹實施港區國安法 重點打擊海外損害國安行為
港區國安法實施迎來三周年,國安法的訂立和推行,是「一國兩制」實踐的里程碑式事件,在香港長期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導致在國家安全上中門大開的被動形勢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果斷行使憲制權力,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一舉扭轉了香港亂局,實現了重大轉折。國安法「一法定香江」的作用是立竿見影的,也說明一個事實: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中之重。
三年來,在國安法的震懾下,大規模騷亂又或是各種「硬對抗」已幾近「絕跡」,但各種「軟對抗」仍然禁之不絕,當中既有香港內部的「軟對抗」,也有已潛逃外地的反中分子,在海外成立各種網絡媒體以及政治組織,繼續進行「港獨」的宣傳和行動。不少干犯港區國安法的反對派政客亦潛逃外地,繼續抹黑香港、抹黑國安法,以至不斷要求外國政府制裁香港。
打擊海外損害國家安全行為,將是國安法實施的下一階段重點。有人認為,這些人已經潛逃美國,國安法對他們鞭長莫及,但其實國安法在制訂時早已預計有關情況,在法例上設定了「域外效力」。港區國安法第3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當中清楚說明了港區國安法的「域外效力」,香港居民在外國干犯港區國安法,有關法律同樣可以在域外產生法律效力,特區政府一樣有司法管轄權,同樣可以要求當地將犯人移交。
港區國安法的「域外效力」規定,其實是秉承了國家刑事管轄原則中的「保護原則」,即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這也是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國家安全法例慣例。
例如日本《刑法》第2條規定:第77至79條的內亂相關罪行,第81至88條的外患相關罪行,適用於在日本境外犯下下列罪行的所有人;又如美國《盧根法》、德國《刑法典》,及新加坡《恐怖主義(制止炸彈襲擊)法》等,不論是普通法或大陸法系,都同樣具有「域外效力」。否則,如果國家安全法例不具備「域外效力」,只要潛逃外地法例就未能作出規管及懲治,豈不等如「無牙老虎」,還如何維護國家安全?
在港區國安法的「域外效力」下,違法分子不論潛逃在哪裡同樣要面對法律的制裁,現時的問題如何落實執行好。今年1月,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保證港區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上致辭時就指出,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要切實肩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全面準確貫徹實施港區國安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如果香港對於海外損害國安的行為無法處置,任由反中分子利用海外作為「港獨」基地「出口轉內銷」,還談何全面準確貫徹實施國安法?所以,國安法下一階段的主要工作,就是針對海外損害國安行為進行打擊。
早前,一名23歲女學生從日本回港後被警方拘捕,她於2019年到日本留學後,持續在網上平台發表一些支持「攬炒派」和「黑暴」的圖片和文字,當中更包括主張「港獨」訊息,涉嫌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而被捕。事件引起不少外媒關注,更借此攻擊抹黑國安法。從案件性質而論,在網上發布鼓吹「港獨」的信息,已觸及國安法界線,該少女雖然已到日本留學及生活,但不代表可以逃避法網,國安法對她在外國的行為同樣有法律效力。這次拘捕行動更向社會發出明確信號:執法部門將會果斷對海外的犯法分子依法追捕,一些潛逃到外地的違法分子,以為可以逃避刑責,只是自欺欺人。
固然,這次該女學生被捕是因為回港所致,對於其他沒有回港的違法分子怎麼辦?既然港區國安法具有「域外效力」,執法部門理應向其潛逃的國家,明確提出引渡這些違法人士的要求。香港與多個國家都有類似的引渡協議,就算沒有協議,以往同樣有相互移交罪犯的做法。國安法是香港的法例,執法部門要求外國政府依法「交人」理直氣壯。這些政府如果堅持不移交,等如是公然袒護這些違法人士,特區政府在將來移交罪犯問題上,同樣可以作出反制。而且,在國安問題上,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在與外國交涉「引渡」違法分子時,中央也可提供支持。
一些潛逃外國的反中分子認為,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下,不會有被「引渡」風險,在外國生活穩如泰山。但德國「鐵血宰相」卑斯麥也講過:「政治是可能的藝術」,「引渡」違法分子並非「絕對不可能」,也可以有不同的安排,以為潛逃外國就可以安枕無憂,恐怕只是一廂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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