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子明:通緝8海外反中亂港分子 國安執法進新階段
警方國安處7月3日表示,已獲法院批准就8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罪行的人發出拘捕令。該8人包括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立法會議員容海恩的家翁袁弓夷;已解散的「G20全球登報」統籌「家樂巴」郭鳳儀;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許智峯、羅冠聰;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以及網媒「棱角」執行總監「攬炒巴」劉祖廸。
他們分別涉及《港區國安法》下「煽動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警方亦在其網站展示通緝此8人的告示,每人各懸紅100萬元。這次發出8人通緝令,標誌著國安執法進新階段。
《港區國安法》實施3年,至今拘捕260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注意到反中亂港分子逃竄至海外繼續違法,包括鼓吹制裁香港、香港官員、法官和檢控人員,為外國出謀獻策打擊香港金融制度甚至金融中心的地位,因此通緝8名身處海外的人士,
警方國安處此次發出的通緝令有理有據,有法可依,《港區國安法》擁有「域外效力」,其第3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港區國安法》第43條規定,國安處有權對涉案人士資產作出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警方會針對相關財產作必要措施,果斷截斷其資金鏈,防止及制止危害國安活動,警方會鍥而不捨追查8人在香港或海外的聯繫人、同黨、幕後金主身分及資金來源等,調查是否有其他參與、從事、協助、教唆、資助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罪行。
《港區國安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國際法的保護管轄原則和國際慣例,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具備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事實上,不少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也具備域外效力,例如美國法典、美國《盧根法》、新加坡《恐怖主義(制止炸彈襲擊)法》、德國《刑法典》等。毫無疑問,《港區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是符合國際法的原則以及國際慣例。
行政長官李家超7月4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指完全支持及贊成國安處的行為,強調會盡一切方法追緝有關人士。他強調危害國安是嚴重罪行,特區政府執法必嚴,會用盡一切可行的方法,無論涉案人走到天涯海角,都會終身追捕這些罪犯。李家超又指,提供訊息的人可以獲得懸紅獎金,即使是通緝人的親戚朋友都有資格。李家超說,通緝人要終結被追捕的生涯,只有一個方法,就是自首。被通緝的8人若自首,可以在港區國安法下獲法庭考慮減刑,否則就要終身被通緝,惶恐度日。
八名反中亂港分子竄逃至海外後,繼續通過互聯網持續誤導毒害香港,自願充當反華勢力的棋子,他們在英、美和台灣地區設立組織,勾結西方反華政客和尋求財政支持,挾洋反華,聲稱打「國際線」,但他們在社交平臺的煽動和洗腦對象仍是黑暴逃犯和香港的所謂「本土派」餘孽,其目的就是將「港獨」和反華思想出口轉內銷,將違法活動「倒灌」回港,企圖在外部勢力的保護傘下,為香港製造「政治炸彈」,伺機捲土重來掀暴奪權。這些都已成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大風險,必須堅定採取行動。
「本土派」殘黨可能被招募成代理人,海外反中亂港組織甚至組成聯盟,公然出賣國家主權,甚至狂言引兵攻打中國,對國家安全構成隱患。對反中亂港8人採取通緝行動,申請拘捕令,有助於抑制反中亂港分子與在港殘餘勢力的勾連。
自港區國安法頒布後,社會回復平靜,暴力違法行為看似消退,但仍有不少人不願接受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有反中亂港及外部勢力肆意炒作社會事件,企圖動搖「一國兩制」的根基。
香港實現了由亂到治,但還需要警惕外部勢力利用媒體、文化藝術等「軟對抗」方式,煽動香港人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仇恨,以危害國家安全。香港絕對不能掉以輕心,要警惕外部勢力和他們在香港的代理人仍然時刻想利用媒體、文化藝術等「軟對抗」方式,煽動香港人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仇恨,以危害國家安全。
8名反中亂港分子竄逃至海外後,繼續通過互聯網持續誤導毒害香港,為反華勢力抑制國家和香港出謀劃策。他們亦持續通過社交媒體販賣反中亂港資訊,將違法活動「倒灌」回港,這些都已成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大風險,必須堅定採取行動。
香港警方宣佈每人懸賞100萬港元,通緝8名流亡海外的反中亂港人士,指控他們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對此,遭通緝的羅冠聰、郭鳳儀等人強調不會因此噤聲或低頭,美國、英國政府則譴責港府做法。美國政府7月3日譴責港府做法,稱這「設下危險的先例,威脅全球人民的人權與基本自由」。澳洲外長黃英賢則表示「極度失望」,並稱澳洲持續關切《國安法》的廣泛應用。英國外交大臣祁湛明說,英國不會容忍中國恐嚇、壓制海外港人的企圖。祁湛明說,英國將捍衛他們言論自由的普世權利。
任何國家都不應該包庇犯罪分子,被通緝的人竄逃外地後涉嫌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關國家嘗試以不同藉口為此等人開脫,完全不尊重法治,其心可誅,其行可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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