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不宣誓不能入議事堂,始自港英時代
梁游二人被警方拘捕。(大公報資料圖片)
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及游蕙禎,涉嫌於去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非法集結,以及涉嫌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近日被警方重案組上門拘捕。二人獲准以3000元保釋外出,案件將在4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展開聆訊。
二人獲釋之後,游蕙禎隨即發表聲明,強調議員進入立法會本應受《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法例》保護,進入立法會不應受阻。她又強調,當時的宣誓司法覆核案件,尚在審理階段,當時政府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二人進入立法會,法庭亦無批出。在此情況下,立法會職員阻止二人進入議事廳,破壞了立法會的威信。
由於他們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階段,本文無意探討他們當時有否觸犯非法集結罪,而是探討任何一位立法會選舉的當選人,若然拒絕依法宣誓,立法會主席可否授權大樓內的職員,阻止他們進入議事堂之內。事實上,即使我們撇開上年11月人大常委會頒佈的釋法文件,以及二人的宣誓司法覆核案件判詞不論,單純根據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當選人若然拒絕依法宣誓,立法會主席是有權不准他們參加會議。
完成宣讀法定誓言 才算正式議員
首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須要注意的是,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早在上世紀的1972年已經存在,而非回歸後才制訂的法律。換句話說,由於該法例並不違背《基本法》,符合了《基本法》第8條和第160條的規定,才得以繼續沿用。
其次,一名立法會候選人即使在選舉獲勝,仍然是候任議員,《立法會條例》第13條只是列明了候選人接受議員席位的條件,並不意味着他們由接受席位一刻起,便算作正式就任。他們必須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讀法定的立法會誓言後,才能算作正式就任的議員。換句話說,任何人拒絕依法宣誓,他們便未正式就任,不會因為他們循地區直選方式產生,而擁有任何特權。同時,他們由於未正式就任,自然不獲《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法例》保障。
現行議事規則 沿襲港英時期所訂法例
更重要的是,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除為了令本條規則得以遵從者外,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另有一點值得注意,現行的《議事規則》第1條,其實是沿襲1968年制訂的《立法局會議常規》第1條。換句話說,即使在回歸之前的立法局,也不容許拒絕依法宣誓的候任議員正式就任,以及進入議事堂內的。
現行《議事規則》之所以繼續沿用,因為《基本法》第75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而《基本法》第104條又規定了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由此可見,立法會主席不批准任何拒絕宣誓的候任議員進入會議廳,其權力其實來自《基本法》,不只合法而且合憲。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