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也談「反蒙面法」
修例風波爆發以來,部分激進示威者在發動暴力衝擊之時,利用蒙面的黑塊(black bloc)戰術,藉此增加警方執法難度。為此,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及蔣麗芸日前召開記者會,建議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制訂禁止蒙面的規例。
及後,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不支持利用《緊急法》引入「反蒙面法」。他聲稱,引入「反蒙面法」未必能減少街頭暴力。他又表示,其他國家主要是要求參與犯罪行為時才不可以蒙面,如果本身犯罪行為和蒙面的刑罰不分期執行,立法便沒有太大意義,而如果合法集會都不能蒙面,可能有阻嚇作用,但幾萬人一起蒙面亦難以執法,並不實際。
先撇開引入「反蒙面法」的成效不論,湯家驊宣稱外國的「反蒙面法」主要是要求參與犯罪行為時才不可以蒙面,這說法絕對是有誤。事實上,已訂明「反蒙面法」的眾多國家當中,只有加拿大是禁止人們在暴動及非法集會期間蒙面,其餘的國家,便是禁止公眾集會期間蒙面 (如:奧地利、丹麥、德國、西班牙及挪威),要不是禁止人們在公眾地方或部分公眾場所內蒙面(如:比利時、保加利亞、法國、意大利及拉脫維亞)。
其次,湯家驊認為「反蒙面法」未必能減少街頭暴力。其實,「反蒙面法」的其中一個功能,是授權警員可在對方即使未作出其他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要求對方摘下,甚至可以主動摘下對方任何遮掩身份的配備。另一方面,該法可授權警方要求遊行主辦單位,必須確保遊行參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掩身份。換言之,「反蒙面法」的立法目的,並不是純粹旨在減低街頭暴力,而是把蒙面視作未遂罪行,即是假設所有未經授權而蒙面的人,均有着遮掩身份作案的犯罪意圖,從而減低歹徒藉着蒙面作案之後逃脫的機會。
其三,是湯家驊所提及的執法困難問題。其實,差不多所有刑事罪行,只要一大批人同一時間觸犯法例,警方便會難以執法,因而出現所謂「法不責眾」的情況。舉例來說,近期不少的暴力衝擊爆發前,其集結的人已屬觸犯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但是這些集結的人數眾多,警方也難以逮捕所有人。假如有機會出現「法不責眾」的情況,制定「反蒙面法」便是不切實際,香港不少公安層面的法律,湯家驊也可視作不切實際矣。
況且,「反蒙面法」在執法層面上,其實可以存在某種彈性,亦可設立不同程度的罰則,從而減低執法難度。例如:有人在公眾地方蒙面,警方可勸籲對方除下面罩(或其他遮掩身份的設備),如對方聽其勸籲則不處罰。
此外,「反蒙面法」亦可設置定額罰款,不聽勸籲者警方有權主動除下對方面罩,並發出5000元的罰款告票。只有警方執法時反抗或者阻差辦公的人,才會被警方拘捕。另一方面,湯家驊提及反蒙面法未必具阻嚇性,則是技術性問題,可在規例中事先列明,蒙面作案者將會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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