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淺談「跳閘」的法律問題
反修例風波的爆發,使香港鐵路(港鐵)不幸成為磨心。先有7月21日爆發的白衣人跟激進示威者衝突,並衝入元朗站內打人事件;示威者一個月後在元朗站舉行集會,最終演變成騷亂。與此同時,港鐵在當日提供特別班次接載站內示威者的安排,則惹來了內地官媒的批評。
及後,港鐵向法庭申請了臨時禁制令,禁止有人做出干擾港鐵運作的行為,並在8月24日觀塘遊行當天,封閉了觀塘線多個車站。上述措施隨即惹來了示威者的批評,指港鐵在內地官媒的施壓下屈服,並為此作出多次報復行動,包括:衝進多個港鐵站內進行破壞,又號召市民號召不買票坐地鐵「跳閘」。
港鐵保安不可拉人?
針對近日多單「跳閘」個案,港鐵車務總監劉天成表示,港鐵保安團隊已由一百人增加至六百人,確保運作安全。其後,一名自稱曾在港鐵工作多年的網友聲稱,即使有人「跳閘」或用其他方式逃票,「港鐵職員都沒有法定權限受(授)去合法制服或拘捕該人」,否則便是違法。該人又聲稱,只有逃票者動手打人,港鐵職員才可引用101市民拘捕權將其制服及拘留。
不諱言的說,這個說法是絕對錯誤的。根據《港鐵附例》第42(2)條:「每名人員有權將他合理地懷疑已觸犯或正企圖觸犯本附例的人移離鐵路處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觸犯事項是本附例所訂的罪行,在不損害按照本附例施加的任何處罰或附加費的原則下,該人員有權扣留該人,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依法處理為止」。
「跳閘」只犯《港鐵附例》?
除此之外,網媒《香港01》在一篇談及「跳閘」的報導時,聲稱「跳閘僅違《港鐵附例》,除非跳閘人士拒絕提供身份證明,否則警員不可作出拘捕」,這也是嚴重誤導。港鐵職員雖可以《港鐵附例》票控「跳閘」者,但警員到場的話,便可以《盜竊罪條例》第18C條的「不付款而離去」加以拘捕。
究其因由,在於「跳閘」者的行為,已屬「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離去,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因而觸犯法例,違者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101市民拘捕權
最後,也順道談談「101市民拘捕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可逮捕的罪行」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法例對犯罪人士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基於「跳閘」的行為,最高刑罰是入獄3年,屬於「可逮捕的罪行」。是故,不論地鐵職員,還是任何一個普通市民,只要目睹有人「跳票」,都可以行使「101市民拘捕權」,將作案者逮捕。假若遭到反抗,則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條規定,「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不過有一點需要注意,若在行使「101市民拘捕權」時,使用過份武力,便有機會被控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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