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違國安法嗎?
《港區國安法》在本月一日正式在港實施後,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表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違反《港區國安法》相關規定,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為此,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批評,政府說法是「亂劃紅線」,超出法治精神;民主派召集人陳淑莊表示,看不到口號與獨立或分裂國家有關,質疑政府「以言入罪」;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則批評,政府的聲明是是「文字獄」,證明《港區國安法》的目的,不是處理國家安全,而是打壓言論自由。
然而,他們的批評又是否有理呢?張達明、陳淑莊及郭榮鏗均是法律界人士,理應知道何謂「文理解釋」(literal rule)。所謂「文理解釋」又稱語意定律,即是解釋法律或作案者所發表的語言文字時,按照其字面意思來解釋,並以正常文法的意思 (ordinary grammatical meaning)為準。
在運用「文理解釋」的情況下,「光復」作為中文動詞,有「恢復」或「收復」之意,但在「光復」之後配上「香港」此一受詞,便是解作「收復香港此一失地」之意。至於「時代革命」,語意上雖不十分清晰,但配上前句的「收復香港」,自然應當被理解為「以革命手段收復香港這塊失地」之意。
與此同時,「文理解釋」既然以正常文法的意思為準,口號亦自然以當今的語境(context)理解。正因如此,「光復香港」在港英時代,可解作支持香港回歸祖國,但在香港回歸後23年的今日,此一口號自然有着不承認香港是中國固有領土,並要以「革命」手段將其分裂出去的含義。
說到這裡,有人或者會說,過往也有非建制派中人宣稱,所謂「光復香港」只是解作「恢復香港舊日面貌或光輝」,不含港獨之義。可是,「香港」在正常文法的意思裡,只是視作地名。換句話說,從「語理解釋」的角度而言,「光復香港」根本得不蘊含亦不可能蘊含「復港舊貌」或「復港光華」的意思。
另一方面,非建制派過去雖曾有人表示,「革命」一詞不應被解讀為「流血並推翻政權的行動」,但從「文理解釋」的角度而言,「革命」不論其本義還是慣常用意,都是指「推翻政權」。況且,「時代革命」不是單獨句子,需配合前句的「光復香港」理解,「革命」自然應被視作「光復香港」的手段。與此同時,「革命」雖不一定是流血或使用武力,但並不代表不會運用其他非法手段,達致「光復香港」這一分裂國土的目的。
由此可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從「文理解釋」的角度而言,蘊含煽惑他人作出行動,意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以及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1條及第23條。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回歸前已訂立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任何人如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任何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他人叛離中央的言論,均有可能觸犯煽動意圖罪。是故,香港尚未實施《港區國安法》前,發表煽動他人支持港獨的語言或文字,亦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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